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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

发布日期:2020-03-03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未知

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

访谈嘉宾
于志刚 全国人大代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
访谈主持
蔡春玲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制定这部法律的时代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2.0”版的对外开放与“1.0”版的对外开放在法治保障方面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围绕这些问题,求是网特别邀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于志刚为我们深入解读。

 

  访谈嘉宾:于志刚(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

  访谈主持:蔡春玲

  摄影记者:张志

 

  访谈实录:

 

  求是网:谢谢您接受求是网的专访。制定外商投资法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请您谈谈制定这部法律的时代背景和重要意义?

  于志刚:40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发展成就。同时也要看到,我们面临着如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2018年12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发出号召,号召“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2018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动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如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我认为,必须从过去的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即“1.0”版的对外开放,向制度型开放即新时代“2.0”版的对外开放转变,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制度优势吸引外商、外资,而不是以较低的劳动力成本、税收优惠等政策来吸引外商、外资。制度型开放需要明确的制度宣示,因此,外商投资法草案中创立了一批新的制度,这是中国对外开放的法律承诺。今后的对外开放,必将是在法治轨道上升级对外开放、在法治轨道上扩大对外开放。

  改革开放40多年的成功经验证明,法治保障对于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保障外商权益、吸引外资至关重要。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紧密结合、协调推进、相互促进,是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今天,我们要推动对外开放从“1.0”版向“2.0”版转变,也必须有健全的法治保障。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加快内外资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建设、制定新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要求迫切地摆在我们面前,外商投资法应运而生。

 

 

  求是网:能否请您详细解读一下对外开放“1.0”版和“2.0”版在法律基础方面有何不同?两者之间是何种关系?

  于志刚:过去40多年的对外开放是“1.0”版的对外开放,基础性法律是“外资三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外资企业法》;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三部法律是对外开放“1.0”版时代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40多年来,“外资三法”作出了巨大贡献,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对推动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时代“2.0”版的对外开放,是“制度型开放”,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原来的“外资三法”的特点是,以企业的组织形式作为法律制定的切入点,根据外资企业的三类组织形式即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来制定三部相应的法律。党的十八大以后,根据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2014年两次作出决定,授权在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外资三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举办审批等规定,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2016年,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取得的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资三法”作出修改,在法律上确立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试点经验推广到全国。

  此次制定外商投资法,在总则中确立的一个核心制度,就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这是经过实践检验的、已经形成经验且可复制推广到全国的制度,也是外商投资法的制度核心。制定外商投资法,是在总结过去40多年对外开放经验基础上,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力举措和制度保障。

 

 

  求是网:制定外商投资法是为了达成什么目标?对于促进对外开放、市场经济发展将起到怎样的作用?

  于志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必须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新发展理念时指出:“开放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内外联动问题。”外商投资法着眼于增强发展的内外联动性,明确规定了多项促进内外资企业规则统一、促进公平竞争方面的内容。

  过去的“外资三法”,主要是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同形式,也就是不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今后,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按照三类企业组织形式成立不同的企业组织机构,而是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依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来成立企业。新的外商投资法坚持内外资一致,是一部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三者并重的法律。外商投资法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要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第五章是法律责任,也即违法责任,明确了包括外商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商投资法的第二、三、四章,分别是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这部新的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将代替过去的“外资三法”,实现统一管理、内外资一致,以法律形式对外作出承诺,充分彰显了新时代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过去的外商投资更多地是政策性引导,现在我们主要是通过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吸引外商投资,实现内外资一致平等竞争,在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发展。

 

 

  求是网:也就是说这部法律出台之后,不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将在一个公平公正平等的环境当中进行竞争和生产活动?

  于志刚:是的。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不论到哪个国家投资,首先是判断当地的投资环境如何,其中一项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法治环境。在外商投资法里,我们以法律这种国家公信的方式,对世界各国、对所有外国投资者作出最大的承诺,构建了一系列促进、保护和管理制度。同时也专门规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等的制定应该以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同时,涉及外商投资的裁判文书、规范性文件等要及时公布,以此来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以制度促进、保护对外开放,以制度来规范对外开放。这是“1.0”版的对外开放与“2.0”版的对外开放在法治保障方面最大的不同。

 

 

  求是网:据我们了解,在外商投资法制定过程中也征询了很多外资企业的意见,能否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于志刚: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这既是我们长期坚持的工作原则,也是立法法的明确规定。在每一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包括外商投资法的起草制定过程中,有三个步骤必不可少。首先是面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在初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要在中国人大网等面向社会公开的媒体、网站上发布草案全文和草案说明,进行为期不少于30天的面向公众的征求意见。第二,要召开业界代表、法律专家、社会公众代表等不同群体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第三,涉及到重大立法事项的,要进行第三方立法效果评估。在制定外商投资法的过程中,比较广泛地听取了目前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代表、在华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等的意见,有些没有参会的外资企业主动要求提供他们关于法律草案的意见。总体来看,这次制定外商投资法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商会的意见是比较充分的。

 

  求是网:为什么要把这部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请审议通过?

  于志刚:“外资三法”三部法律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的。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或者补充。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的权力。这次外商投资法提请大会审议,是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制定外商投资法来代替原来的外资三法,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来制定通过,因为也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力废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原来的“外资三法”。

 

  访谈编制:蔡春玲 姚瑜坪 徐辉冠 张志 王光煦 周茉丹 王兴 王润斌 李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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