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采取了多种便民措施对少数民族权益予以保护。对此,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旭军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文章《传统文化视域下少数民族权益的司法保护》中指出:
我国历来都十分重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的特殊性,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时也都不同程度地考虑我国多民族的因素,采取一些保护措施。例如,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受宗教信仰、传统思想观念及风俗习惯影响较为严重,少数民族群众中结婚、离婚只按宗教程序或习俗进行而不履行法定程序的状况,在实际生活中也极易导致重婚,对这一类案件在变通立法时多作为自诉案件,国家司法权一般不直接、主动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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