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各类培训机构或民办非企业机构能开设宗教课程吗?
答:未经批准,在各类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机构开设宗教课程、解说经文的,属非法宗教活动。
处理办法:根据《教育法》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五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教育、文化、人社、民政等登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实施前款行为,扰乱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秩序,致使教学、科研等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为人二百元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聚众实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首要分子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为人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文化、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各类教学培训机构脱管失控,造成一定后果的,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追究相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摘自《自治区民委(宗教局)等八部门关于非法宗教活动的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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