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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

发布日期:2015-04-04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中国民族宗教网

 

 

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地位。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全党同志必须从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必须把握的三个主要特点

宗教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错,具有特殊复杂性。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观察世界的宗教问题,必须把握住其三个主要特点:第一,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将会长期存在并发生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觉悟的提高,宗教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将逐渐减少,最终是要消亡的,但这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第二,宗教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问题交织在一起,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宗教的存在,是以大量群众信奉它们为前提的。由于宗教的这种群众性,它往往构成一种非常强大的社会力量,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关键看能否有效地管理和引导,减少消极因素,发挥积极因素。第三,宗教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世界几大主要宗教都是跨民族、跨国界的宗教。这就使宗教不仅本身成为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它又往往同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的矛盾和冲突交汇在一起,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对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这些年来世界上发生的冲突和局部战争,无不和民族、宗教有关。宗教的这三个特点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最根本的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观察和分析宗教问题,开展宗教工作,必须时刻注意并充分估计宗教的这些特点及其带来的影响。

必须克服的两种认识问题

一种是不认真学习和理解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甚至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视为异己力量,对宗教采取简单粗暴的态度。另一种是忽视宗教对社会的消极影响,放弃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对宗教人士的教育引导,甚至热衷于搞所谓“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助长宗教热,对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视而不见、丧失警惕。这两种思想认识和做法都不利于做好宗教工作,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必须坚决加以克服。

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

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同时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因势利导,做好宗教工作。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而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立足长远,着眼当前,坚持不懈地做好宗教工作。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发生了重大变化

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宗教通过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政治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我国宗教不再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利用的工具,而成为信教群众自办的事业。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坚持爱国爱教、团结进步,党同宗教界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更加巩固。

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

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道德体系,其中包含了某些积极因素,宗教又是唯心的虚幻的产物,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容易束缚人们的思想,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正确认识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有利于我们全面、客观地认识宗教这一社会历史现象,在宗教工作中因势利导,趋利避害;有利于我们引导宗教界人士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在爱国爱教的正确道路上不断前进;有利于防止宗教过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步造成不良影响,防止宗教被境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革命导师对于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的宗教问题,虽然提供了一些认识和处理的基本原则并进行了一定的科学预测,但毕竟没有充分的实践。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也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虽然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但最终得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这既是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卓有成效的实践创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正确方向。综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

“两个基础”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基础;我国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也为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积极因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两个要求”即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两个支持”是对各级党委、政府和宗教工作部门的要求,即支持宗教界人士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

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要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在国家的引导和管理下,宗教组织可以从事一些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

宗教工作最根本的任务

广大信教群众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信教群众的工作,是要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为祖国富强和民族振兴积极贡献力量。认真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正确处理党同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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