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上海市大型宗教活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宗教工作的实际,对“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进行了界定:凡由上海市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共同举办,参加的信教群众人数众多,超出场所容纳规模的;或者由上海市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举办,邀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参加,且参加的信教群众人数众多,超出场所容纳规模的;以及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都属大型宗教活动,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按《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第六项规定,报上海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于不需要上海市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宗教活动,报所在地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由区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检查.